問答題

【案例分析題】

甲國和乙國都是《聯(lián)合國國際貨物銷售合同公約》的締約國。甲國A公司與乙國B公司簽訂了從B公司進口100噸白糖的合同。合同選用了62000年國際貿(mào)易術語解釋通則》的FOB術語,并約定付款方式為托收。此后,A公司與承運人c公司簽訂了海上貨物運輸合同(運輸合同受《海牙規(guī)則》的約束),并向D保險公司投保了平安險。承運人的“希望”號輪按時抵達乙國裝貨,H公司提供了符合合同要求的貨物。在“希望”號輪駛向甲國目的港的途中,同遇臺風使部分白糖受損。B公司委托銀行向A公司收取款項,A公司卻以貨物已經(jīng)發(fā)生損失為由拒絕付款。請回答下列問題:

本案巾的承運人是否應對該批白糖的損失進行賠償?為什么?

答案: 承運人也不賠。因為本案貨損是由于天災引起的,依《海牙規(guī)則》的規(guī)定,承運人對于因此而引起的貨物損失是可以免責的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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