問答題

【案例分析題】原告柳董向其所在地的人民法庭起訴其子柳小宇,要求柳小宇承擔其贍養(yǎng)義務。人民法庭受理案件后,認為此案法律關(guān)系簡單,事實清楚,遂決定適用簡易程序,由陪審員李毅獨任審理此案。李毅審閱一下案卷,分別詢問了當事人一些情況,就作出了判決,并在判決書上加蓋了該人民法庭的公章。如果人民法庭在審理過程中,發(fā)現(xiàn)此案并不是簡單的訴訟案件,那么人民法庭應該怎么辦?

答案: 人民法庭應該改為適用普通程序,由合議庭進行審理,審理期限從立案的次日起計算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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