問答題
【案例分析題】甲某為解決其經營的印刷廠的短期流動資金不足問題,于2001年10月18日同乙某訂立借款抵押合同一份。約定乙某借給甲某50萬元,無利息,期限自2001年10月18日至2002年10月18日,甲某以其所有的房屋一棟(價值60萬元)作抵押。同時約定,在債務履期屆滿乙某未受清償時,該房屋的所有權轉移為乙某所有。合同簽訂當日雙方向房產部門辦理抵押登記后,乙某即將50萬元轉至甲某賬戶上。2002年5月13日,一場大火將已設抵押的房屋造成嚴重損壞。乙某到期未收回欠款,遂以甲某為被告提起訴訟。后經查:甲某的房屋損壞后獲得保險賠償金40萬元。本案中乙某將如何實現其全部的債權?
答案:
依《擔保法》第51條第2款的規(guī)定,抵押人對抵押物價值減少無過錯的,抵押權人只能在抵押人因損害而得到的賠償范圍內要求提供擔...