A.非居民約翰先生,2019年1月取得歸屬于境內的工資收入10萬元,應納稅所得額為95000元。 B.陳某2019年4月取得上市公司股息5000元,應納稅所得額為4000元。 C.2019年,王某取得稿酬所得2萬元,假定其無其他綜合所得,應納稅所得額為1.12萬元。 D.楊某2019年3月轉讓一套住房,取得收入500萬元,該房屋原有120萬元購買,無相關稅費,應納稅所得額為380萬元。 E.朱某2019年4月購買彩票取得中彩收入20萬元,應納稅所得額為16萬元。
A.申請人擬轉移的財產總價值在人民幣20萬元以下的,無須向稅務機關申請稅收證明。 B.申請人擬轉移的財產已取得完稅憑證的,可直接向外匯管理部門提供完稅憑證,不需要向稅務機關另外申請稅收證明。 C.開具稅收證明的稅務機關為縣級或者縣級以上稅務局 D.申請人按照規(guī)定提交相關資料,按財產類別和來源地,分別向稅務局申請開具稅收證明。 E.申請人發(fā)生財產變現(xiàn)的,應當提供交易合同、發(fā)票等資料。
A.生父母 B.養(yǎng)父母 C.繼父母 D.父母之外的其他人擔任未成年人的監(jiān)護人的 E.父母之外的其他人擔任成年人的監(jiān)護人的