人民法院將判決書的內容向當事人和社會公開宣告,使當事人和廣大群眾知道人民法院對案件的處理決定。分為當庭宣判和定期宣判。
在審判人員主持下,控辯雙方和其他訴訟參與人的參加下,當庭對案件事實和證據進行審查、核實的訴訟活動。